天津天意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嘉途(天津)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天意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04民初3859号
原告:**,女,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途(天津)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北区君临大厦5J11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天意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天津市蓟县穿芳峪镇肖庄户村南盛兴市场内盛兴商务中心03、04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嘉途(天津)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天意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9元,减半收取计149.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路
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