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06财保12号
申请人: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塑田村**(雁峰区工业项目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谢良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晶,男,198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
被申请人:天津天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梅江中心大厦**。
法定代表人:程鹏。
申请人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天津天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衡阳市雁峰区××村××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衡房权证雁峰区字第0××4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天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衡阳市雁峰区××村××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衡房权证雁峰区字第0××4号),在查封期间不予办理担保物买卖、抵押及所有权转移手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邹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刘明敬
代理书记员 何 雪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