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天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承德市盛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02民初4403号

原告:天津天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梅江中心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3410590273。

法定代表人:程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刚,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盛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碧泉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MA08HBJQ0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2月13日出生,满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天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盛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淑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土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