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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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青2801民初2712号
原告:陕西秉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MA6UU0DQ4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华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天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1201033410590273。
法定代表人:**,经理,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2年2月1日生,汉族,天津天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河东区,身份证号XXX。
陕西秉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天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秉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3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陕西秉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交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秉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天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3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张淼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