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4民初4497号
原告:天津通盛市政园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周良庄镇人民政府西侧100米鑫泰商务楼1号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刘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澎,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天津通盛市政园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天津通盛市政园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支付截止到2015年6月30日的租金383296.31元及逾期利息133250.07元。同时支付2015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占有使用费546977.81元。事实和理由:2010年天津通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西安道街心花园路外临时停车场租赁合同》,租赁年限自2010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其中2010年5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免租金,合同签订年度租金100000元,其后每年年度租金上浮5%。截止2015年6月30日,被告已支付租金128750元,尚未支付租金383296.31元。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吸收合并了天津通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遗留的全部债权、债务均由原告承接办理。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租金,但被告电话常年关机,无人接听。原告在多次催缴无果的情况下,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经查询核实,被告的姓名与公民身份号码不一致,无法确认被告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经本院释明,原告仍不能提供证明被告真实身份信息的相关证据。基于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被告系租赁合同的相对方,在无法确认被告真实身份的情况下,本院认定本案被告主体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天津通盛市政园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186元,全部退还原告天津通盛市政园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骁骁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金红双
书记员尚俣杉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宣判后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一、上诉权的行使。当事人不服我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有权在判决、裁定书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逾期不上诉,我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在上诉期内,将上诉状正、副本递交本院,并按照相关规定预交上诉费用。未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经对方当事人申请,该案件即有可能进入人民法院执行程序。
二、申请再审权的行使。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我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主动履行。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主动向对方当事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也可与主审法官联系主动履行事宜。
四、申请执行权的行使。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