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通盛市政园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通盛市政园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执293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通盛市政园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光荣道与保康路交口宝能创业中心2号楼-1、2门-1303-31房。
法定代表人:刘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好,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咏,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申请执行人天津通盛市政园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4民初11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事项:执行标的308848.1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大额可供执行银行存款50469.75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后发放给申请人,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执行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对外投资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车辆。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案执行标的308848.1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金额为50469.75元,剩余申请执行标的尚未执行到位,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通过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颖
审 判 员  李俊貌
审 判 员  张自然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贺松
书 记 员  李 彤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