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枣庄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枣庄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枣庄矿业集团枣庄医院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402财保156号 申请人:山东枣庄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 被申请人:枣庄矿业集团枣庄医院, 申请人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枣庄矿业集团枣庄医院银行存款40万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院受理后在采取保全措施前,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山东枣庄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审判员 姜 辉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陈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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