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402财保156号
申请人:山东枣庄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
被申请人:枣庄矿业集团枣庄医院,
申请人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枣庄矿业集团枣庄医院银行存款40万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本院受理后在采取保全措施前,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山东枣庄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审判员 姜 辉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陈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