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6民辖终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枣庄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枣庄经济开发区谷山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
上诉人山东枣庄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22)鲁0602民初100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立案案由错误,本案应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而不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本案立案案由应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而不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本案案由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的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诉称案外人***借用烟台建航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资质与上诉人下设的山东枣庄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承包烟台市芝罘区新城国际广场项目的部分土建工程,上诉人未支付***的1385500元保证金。因***欠付被上诉人劳务费,***将保证金债权转让给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支付工程款保证金138550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等。本案系债权转让后因原合同的履行所发生的纠纷,案件诉讼标的是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应按原合同类型确定案由,应按原合同类型确定案由,故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所在地在烟台市芝罘区,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