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402民初3730号
原告:***,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市看***看村305号,公民身份号码3708831981********。
被告:安徽省益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门路北、翡翠***都·***1幢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RN7974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枣庄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枣庄经济开发区谷山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164520280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南路立交桥南500米路东誉德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2MA3CKMRK8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安徽省益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山东枣庄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