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路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新路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4民初6455号
原告:***,男,1964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天津新路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水利站院内1-110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6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荣阳市。
原告与二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