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26民初1490号
原告:天津新路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宝坻区史各庄镇水利站院内1-1105号。
法定代表人:赵志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炳富,公司职工。
被告:廊坊泰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文安县左各庄镇南二环。
法定代表人:王占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生,文安县文安名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天津新路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泰立木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新路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新路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新路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计2040元,保全费1465元,共计3505元,由原告天津新路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