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路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新路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众美至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民初7839号
原告:***,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娜,河北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新路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车站路。
法定代表人:赵志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北京港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众美至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知业道****-22(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长久。
被告: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山庄div>
法定代表人:田广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轩,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广兴,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廊坊市××潮白河××孔雀城××楼××单元704。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北京港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新广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众美至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张广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于2020年8月15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天津众美至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于2020年8月31日提出撤回对天津新广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张广兴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回对天津新广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众美至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张广兴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天津新广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众美至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张广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67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郭山奇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袁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