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春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与宁波市春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与宁波市春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01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甬奉执民字第1940-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住所地:奉化市。
代表人:余秀位,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宁波市春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7509296714。
被执行人***,宁波市春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奉化市。
被执行人***,住奉化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奉商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市春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已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奉化市中山东路699号的房产和相应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奉化市中山东路699号的房产和对应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房权证奉化市字第××号、第××号;土地证号:奉国用(2010)第02538号、第02539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晶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