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兴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慕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兴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77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慕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翠湖御景小区7号楼1-1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昊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昊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兴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许家台乡政府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环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中昌北路南端两侧鸿昌广场4-5-1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114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徐州慕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兴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20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被上诉人广州**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综合上诉人徐州慕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原审法院对涉案工程的增加工程量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2民初200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徐州慕名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05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韩 方 审 判 员  刘 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