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星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4民辖终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李自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
原审被告:天津市军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万新村曲溪西里18号楼前居委会平房--5。
法定代表人:马新鹏,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2022)辽0403民初4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本案应为劳动仲裁前置案件,而本案之前并未经过劳动仲裁程序。第二,东洲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本案被上诉人以相同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于2020年8月18日向东洲区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及天津市军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洲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20)辽0403民初1581号民事裁定,依法驳回被上诉人起诉。第三,上诉人认为本案即便受理,也应当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认为本案被上诉人所起诉被告住所地均为天津市河东区,因此本案应当由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申请劳动仲裁,抚顺市东洲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被上诉人工作地点在抚顺市东洲区,故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威
审 判 员  田水春
代理审判员  徐灵灵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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