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星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2民初1032号
原告:***,男,195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传明,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太成,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65号。
法定代表人:任汉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冰,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新朋,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刘金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安琪,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260号。
法定代表人:许洪智,董事长。
破产管理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清算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斌,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新江,天津君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西青学府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419-03室。
法定代表人:张兴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好,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庆,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星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春华里2-1-305-307。
法定代表人:李自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扬,天津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鑫,天津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星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本院受理的破产案件程序中有关债务人天津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案件,符合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形,且已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欣
审判员 李国敏
审判员 任士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扬
附本裁判文书所引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二条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
(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
(四)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