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津0114民初424号
原告:***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春华里2-1-305-3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京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泉州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京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5日立案后,***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学更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