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星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门峡市湖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1202民初919号 原告:***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春华里2-1-305-3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7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六峰路与五源路东侧50米湖滨国资公司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17478900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峡市湖滨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于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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