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雅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雅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4民初2148号
原告:天津雅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天娇里公建楼20号1层。
法定代表人:王耀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新区舜天路。
法定代表人:张玉柏。
原告天津雅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天津雅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天津雅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雅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天津雅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山奇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袁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