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1民初8211号
原告:**中,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天津英吉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华苑产业区***8号海泰信息广场F座2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中与被告天津英吉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中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元(已减半),由**中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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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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