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英吉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天津英吉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1民初8211号 原告:**中,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告:天津英吉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华苑产业区***8号海泰信息广场F座2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中与被告天津英吉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中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元(已减半),由**中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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