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3财保1008号
申请人:***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北十五经路9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司金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程明,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四路小纬四路一号。
申请人***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业务处理中心、账号16×××07银行存款人民币238万元。2021年7月2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申请人***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为本次保全申请向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济南营业部投保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238万元,向本院提交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济南营业部的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业务处理中心、账号16×××07银行存款人民币238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静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