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雍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执3885号
申请执行人:***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792500299L),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北十五经路9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建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秀泉,男,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70300P),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9号云琅新居C座。
法定代表人:侯纯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涛,男,该公司职员。
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2021)津0110民初244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9415元,执行费5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2021年8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21年8月10日、2021年8月11日、2021年10月8日,本院依法启动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天津市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21年8月2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21年8月30日,本院前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侯纯洁由天津市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为其缴纳社保;
5、2021年9月6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位于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9号云琅新居C座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2021年9月7日,本院前往案外人天津市和平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案外人处有到期债权且已被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冻结,暂时无法处置;
7、2021年10月9日,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明确具体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核查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情况予以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青竹
审判员  李 陆
审判员  王 顺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 巍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