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雍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执229号
申请执行人:***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北十五经路9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司金莉,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小纬四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吕建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2021)济仲裁字第145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02月09日立案执行。因本案是仲裁执行案件,执行标的符合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且被执行人山东省邮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四路小纬四路1号,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南仲裁委员会(2021)济仲裁字第1457号裁决书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 明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陈金照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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