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雍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区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执2843号
申请执行人:***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792500299L),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北十五经路9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司金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秀泉,男,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教育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20110000176911T),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跃进路51号。
法定代表人:黄佩玲,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敏,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东丽区教育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1)津0110民初102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本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工程款2,560,063元。2022年7月2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同日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10执28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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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蔡学滨
审判员  李 陆
审判员  庞丽国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坤鹏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