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雍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莱州市浩森机械有限公司、***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民辖终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莱州市浩森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莱州市虎头崖镇坡子村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北十五经路9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莱州市程******材料厂,经营场所: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程***程村 经营者:***。 原审被告:湛河区申豪五金百货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路北 经营者:***。 上诉人莱州市浩森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莱州市程******材料厂、原审被告湛河区申豪五金百货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22)豫0402民初1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莱州市浩森机械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本案一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莱州市人民法院审理。2.上诉费由***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莱州市浩森机械有限公司从未销售产品给***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使用的产品也不是莱州市浩森机械有限公司生产,莱州市浩森机械有限公司不存在侵权问题,本案不应定性为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纠纷,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故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将本案移送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购买的“鲁航泰150”型液体生料带在使用过程中存在漏水,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请求该产品的生产者莱州市浩森机械有限公司、莱州市程******材料厂及销售者湛河区申豪五金百货店赔偿损失,故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因该设备用于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新院区项目,项目所在地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区,属于双方诉争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故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莱州市浩森机械有限公司认为本案应移送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莱州市浩森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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