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雍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住总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1民初116号 原告:***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北十五经路9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住总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同安道1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雍继公司)与被告天津住总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住总)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后,以(2021)津0117民初6192号民事裁定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称,雍继公司与天津住总于2017年12月7日签订《劳务合同》,雍继公司负责办公用房场地平移劳务工作。约定劳动报酬为104530元,雍继公司依约完成了合同义务,天津住总最终拒绝付款。雍继公司无奈提起诉讼,要求天津住总支付款项,并按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故起诉要求:1.判令天津住总支付雍继公司劳务费用104530元;2.判令天津住总支付雍继公司自2017年1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工程款所产生的利息(利息以10453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标准计算);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天津住总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工程地点系天津市宁河区,应由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现已经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在管辖权争议处理期间应中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李 杨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第一百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