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永锐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民终60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新,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怀亮,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9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院民,男,系内黄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瑞军,男,1977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伟,内黄县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艳宾,男,1978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杰,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4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民,安阳市内黄县正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永锐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黄分公司,住所:河南省内黄县梁庄乡政府18号。
负责人:张现利。
原审被告:安阳瑞美达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后河镇小屯村瓷三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尹邦樵,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天津永锐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航空商务区空港国际总部基地B2号楼5楼502。
法定代表人:何永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邵艳宾、张瑞军、天津永锐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黄分公司,原审被告安阳瑞美达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天津永锐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21)豫0527民初4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21)豫0527民初420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91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79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静
审 判 员  朱志伟
审 判 员  张利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谢跃楠
书 记 员  石梦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