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永锐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终67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海玲,天津专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健,天津专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航空商务区空港国际总部基地B2号楼5楼502。
法定代表人:何永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通,泰和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李麟,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李麟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津0319民初8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40元,减半收取442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景 新
审 判 员  张 帆
审 判 员  毕云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冯怡莹
书 记 员  贾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