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滨功民初字第2956号
原告天津宇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一路166号A-201。
法定代表人何永新,经理。
委托代理人***,天津理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德奥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190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宇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德奥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娄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