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18民初4591-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陈咀镇京福路**号**(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津市达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镇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达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2018)津0118民初45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天津市达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30000元或其他相等价值财产。本院于2018年9月4日作出(2018)津0118民初459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天津市达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案剩余查封财产的保全,主张上述调解书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此事实认可,同意解封。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天津市达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剩余保全财产的查封符合(2018)津0118民初4591号民事调解书的约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市达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