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征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3执保336号
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尖山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7244517719。
法定代表人:赵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淏,北京汉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宪,北京市汉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贻成泰和新都18-2-17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90677683G。
法定代表人:闫忠华。
被申请人:天津丰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C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687734229A。
法定代表人:王治鑫。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7月8日出生,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申请人:闫忠华,男,汉族,1972年3月16日出生,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申请人:孙景龙,男,汉族,1976年1月26日出生,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申请人:刘海波,女,汉族,1983年9月26日出生,住吉林省东丰县。
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丰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闫忠华、孙景龙、刘海波金融不良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416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丰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闫忠华、孙景龙、刘海波名下16834411.83元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朱 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