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征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执1233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1964年9月13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贻成泰和新都18-2-1702。
法定代表人:闫忠华。
本院在执行***与***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6民初93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日期为一年;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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