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征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01执12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烟台道14、16、18号。
负责人:李稳狮,行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执行人:***,女,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天津征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和新都18-2-1702。
法定代表人:闫忠华。
被执行人:闫忠英,女,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韩月华,女,195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征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闫忠英、韩月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一案中,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津0101民初68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闫忠英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房产,2020年12月1日,买受人张凤以1179926.27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办理过户手续。拍卖款44394元转本案执行费,余款1135532.27元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偿还部分债权。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0)津0101执12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沈伟光
审判员  廖文旭
审判员  周朋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仝玉林
书记员孟天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