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征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来、***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执2378号
申请执行人:**来,男,汉族。
被执行人***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贻成泰和新都18-2-1702,办公地址:天津开发区滨海金融街东区E8号楼B座305。
法定代表人:闫忠华,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来与被执行人***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津0116民初481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欠款960000元。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津HR××**吉普牌汽车,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共申请债权960000元,执行过程中未全部受偿。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6民初481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梦亮
审判员  王士华
审判员  孟 绮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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