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征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征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72民初88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尤古庄镇侯庄子村1区3排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申请人长女),住天津市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征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贻成泰和新都18-2-1702。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津征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2017)津72财保6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所属银行账户存款998660.90元。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征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998660.90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树立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