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津0105执143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正大方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广路汇合家园6-3-501。
法定代表人:黄莉,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申请执行人天津正大方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05民初37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正大方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32467.5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8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措施:1.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2017年7月3日、2017年7月18日、2017年8月15日、2017年9月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于2017年6月14日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天津二号桥支行账号为03×××84账户32467.50元,实际冻结73.75元。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对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户籍地有房产及被执行人已提前退休有退休工资的执行线索,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前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调查,被执行人在户籍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且被执行人非退休人员,未办理退休手续。
5.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32467.50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有32467.5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
7.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的财产调查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斌
审判员 孙家全
审判员 李景长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