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正大方圆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正大方圆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05民初3829号
原告:天津正大方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广路汇合家园6-3-501。
法定代表人:徐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安,天津谦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文平(**之父),男,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
原告天津正大方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天津正大方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正大方圆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正大方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杨毅
审 判 员  苏毅
人民陪审员  姚玮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琦
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