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正大方圆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正大方圆科技有限公司与汪浩、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05民初9563号
原告:天津正大方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谦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浩之父),男,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告:***,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天津市河东区。
原告天津正大方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天津正大方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正大方圆科技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正大方圆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正大方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