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725财保437号
申请人:***,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申请人:天津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双塘高档五金制品产业园静陈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079639893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被申请人天津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请人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有效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保全费12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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