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津0118民初9103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双塘高档五金制品产业园静****。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沙,天津沙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8元,减半收取计2384元,由***负担。
审判长*伟
审判员周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