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725民初2325号
原告:***,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野县新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麒麟镇十里铺行政村十里铺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4MA3M77GJ7M。
法定代表人:常胜想,经理。
被告:天津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双塘高档五金制品产业园静陈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079639893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昌明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巨野县新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天津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书面同意解除对被告天津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天津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