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天一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金百隆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2民初2384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金百隆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孟庄镇廊良路南侧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1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
被告:天津中天一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孟庄镇廊良公路南侧聚金园广场4-1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金百隆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中天一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11月2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454元,减半收取计2227元。
审判长焦静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