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天一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左学义与天津金百隆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中天一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2民初4882号
原告:左学义,男,196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告:天津金百隆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孟庄镇廊良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中天一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孟庄镇廊良公路南侧聚金园广场4-1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被告:**,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原告左学义与被告天津金百隆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中天一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左学义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左学义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左学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左学义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杨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