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天一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铁七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金百隆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92民初2355号之一
原告:**,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26号17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金百隆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孟庄镇廊良路南侧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中天一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孟庄镇廊良公路南侧聚金园广场4-1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金百隆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中天一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遂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10月25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061元,减半收取计6030元。
审判长焦静霞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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