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天一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金百隆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马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民终62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金百隆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孟庄镇廊良路南侧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中天一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孟庄镇廊良公路南侧聚金园广场4-1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26号1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天津金百隆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天津中天一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2民初4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金百隆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经慎重考虑,决定撤回对**、***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金百隆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金百隆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83元,减半收取6141.5元,由上诉人天津金百隆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金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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