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天一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金百隆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中天一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92民初103号
原告:**,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霁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金百隆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孟庄镇廊良路南侧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中天一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孟庄镇廊良公路南侧聚金园广场4-1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26号1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天津金百隆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中天一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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