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92民初103号
原告:**,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霁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金百隆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孟庄镇廊良路南侧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中天一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孟庄镇廊良公路南侧聚金园广场4-1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26号1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天津金百隆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中天一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