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终96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霁***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霁***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廊良路南侧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69742532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建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26号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58374524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中天一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廊良公路南侧聚金园广场4-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07310696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中天一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2民初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123元减半收取12061.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