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市政工程总公司

淮北市宏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枣庄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602执2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宏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力学,安徽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安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枣庄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一初字第012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枣庄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枣庄市市政工程总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淮北市宏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11878元,利息自2015年5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16年2月9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07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枣庄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的到期债权41795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