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602执288号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宏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力学,安徽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安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枣庄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一初字第012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枣庄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枣庄市市政工程总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淮北市宏景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11878元,利息自2015年5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16年2月9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07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枣庄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1795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静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