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枣庄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3-19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台民初字第56号
原告***。
被告枣庄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振兴南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枣庄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枣庄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00元,减半收取15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